為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,根據生態環境部《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》(環執法〔2019〕42號)《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》(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號)要求,結合我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,我廳制定了《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基準規定》),現予以印發,請遵照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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